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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心情日记] 侵害人民利益的贪官被判处极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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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10]以坛为家II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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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 2018-3-14 10:15:5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    转自:文章阅读网 作者:包成海
      2018-03-13 侵害人民利益的贪官被判处极刑

      3月10日12时许,新华社发表新闻: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通过其妻、子非法受贿600多万元,被判处极刑,于3月10日上午在北京以注射死刑的方式被执行死刑,结束了生命。

      这次死刑判决与执行引起轰动甚至“震撼”,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非法受贿600多万元的省部级高官,被判处极刑,超出了很多人的想象和猜测。此前,有些比郑筱萸“好处捞得更多”的高官也没受到如此“待遇”。

      那么,郑筱萸为何落得如此下场?人们注意到,在判决书中除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”外,还有一段“犯玩忽职守罪,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,情节特别严重,遂依法作出死刑判决”的醒目之语。因“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”而罪至极刑,郑筱萸案亮出了一个新的信号。

      这一点,在《人民日报》和新华社的特约评论员文章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印证。这两篇内容相同的文章,标题就是“人民利益高于一切”。文章指出,中央“始终高度重视民生问题,历来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作为制定政策、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”。而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主要负责人的郑筱萸“为了一己之私,不惜利用权力大肆收受贿赂,玩忽职守……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及生命健康安全,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”。他“落得身败名裂、倾家荡产的下场,罪有应得”。文章特别强调:“任何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,任何对工作草率从事、敷衍塞责,甚至玩忽职守的行为,都是不能容许的,必须依纪依法予以严惩”。

      这些说法以鲜明的立场向人们表明,郑筱萸案的重判,追求的绝对不是对贪官“杀一儆百”之效,而是不管是谁,只要侵害了人民利益,“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”,都将遭到国法的严惩。所以,从这点来说,郑筱萸被重判实际上是体现了中央高层对现实中存在的“侵害人民利益”的不法官商和特殊利益集团坚定不移惩治的决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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